上诉人黄山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大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商贸公司)、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天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上诉人大智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曹**,被上诉人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天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大智商贸公司对云天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程**未经授权与大智商贸公司所签订的《钢材供应合同》,所产生的后果应由程**个人承担。二、程**、杨*、汪强、郑*等人出具证明收条及在发货单上签字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上诉人云天建筑公司无关。
大智商贸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正确,程**系云天建筑公司员工,其出具证明、收条及在发...(本文书还有4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