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凤城凤凰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凤城凤凰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王*,被上诉人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城凤凰医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以冠心病、高血压、多发脑梗塞为主要病因在上诉人处入院治疗,仅1天半的时间,又出现了脑出血的情况,考虑到诊疗活动未知性、繁杂性的特点及本案被上诉人病情变化的特殊性,按上限判决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比例过高。2、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比例的鉴定费用,一审判决在这一问题上适用法律错误。
哈**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19916元、后续五年护理费210785元、精神抚慰金104979元、医疗费124754.73元、治疗期间护理费51493元、往返沈阳救护车费1600元、医疗器械费871.87元、担架费1200元、白蛋白注射液25000元、外购必备药23126.50元、护垫、棉球、消毒液、榨汁机计218.30元、卫生纸796.18元、尿垫12168.01元、蛋白质粉2644.66元、复印费72元、沈阳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住宿费2025元、威...(本文书还有5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