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丹东市第三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徐**、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第三医院上诉请求:一、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二、判令被上诉人徐**立即从上诉人处出院;三、被上诉人宋**为徐**办理出院手续;四、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徐**欠付上诉人医疗费992元及伙食费1368元;五、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判决书遗漏案件事实。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被上诉人徐**应当出院的相关诊断证明是错误的;2、上诉人目前根本不可能向法庭提供徐**的相关医疗费用票据;3、一审判决遗漏了引发本案发生原因这一重要事实。
徐**、宋**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一、病历及诊断是上诉人书写,事实上被上诉人一...(本文书还有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