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祝**与被执行人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范**归还祝**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年利率以不超过24%为限)计算的利息;范**支付祝**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1500元。被执行人范**负担执行费222.5元。
执...(本文书还有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