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被告季**、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具体损失为医疗费35,054.73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8,050元、误工费21,7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损失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本文书还有2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