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顾**、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的委托代理人伊**、被告顾**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经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原告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了重新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诉称,2018年3月29日,被告顾**驾驶牌号为沪f2xx**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靖海路拱北路西南约5米处,与骑电动车的原告相*,致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顾**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于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处。现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6,...(本文书还有3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