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辩称,其在一审时提供的居住证明和工作证明,证明其已在城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没有相反证据,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成宝公司未陈述意见。
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成宝公司、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6167.25元;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0日00时45分,吴*驾驶粤b×××××号牌车辆沿中山市镇曹*村道路由古神公路往曹*路方向行驶,与行人吴*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吴*受伤。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认定,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粤b×××××号车辆实际所有人系成宝公司。该车在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