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伍*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公司)、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煌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8)豫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上诉人全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盛煌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上诉称:一审判决规避了盛煌公司因自身原因致使涉案房屋所在项目烂尾,由业主自发成立自救组织对项目筹资续建的事实及一审判决前已缴纳1万元自救费的事实;涉案房屋并未依法登记在盛煌公司的名下,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前提不存在,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优先保护买受人的权益;一审判决后二审开庭前...(本文书还有3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