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古镇慧信加工五金厂(以下简称慧信五金厂)、王**与被告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原告慧信五金厂、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慧信五金厂、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慧信五金厂、王**无需支付被告韦*一次性赔偿金129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医药费7071.9元、护理费3454.17元、生活费3149.17元,以上合计145005.24元。事实与理由:一、被告韦*使用欺诈手段致原告慧信五金厂、王**误用童工,被告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后果。2017年4月中旬,被告韦*称其为“韦定新”并到原告慧信五金厂应聘,登记资料时被告韦*自述已满16周*,当时双方约定工资暂定为2100元/月,试用期过后再商议工资标准。2017年4月29日,“韦定新”在工作...(本文书还有3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