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商转账进冻鸭产品货款20万元,由于手机屏幕小且默认的收款人接近,操作不慎,误打入被告的农业银行卡(卡号************576)中。经多方联系后,得知被告已经被。
保定市安新县经侦大队采取强制措施。与对方收款银行协商无果,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辩称,被告是邢台临西县宜荣食品公司的销售人员,牛春平是被告所在公司的客户,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和牛春平是夫妻,被告和他们都认识。尾号**的银行账户是被告名字开的户,开户行为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农业银行,该卡刚开始是被告的工资卡,后*被告所在的公司财务收走后,用来收取不需要发票的客户的款项,该卡因2017年9月份有人告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已不再使用了。现在银行卡不在被告手里,与被告无关,如果20万元打到这个卡上了,法院可以判决划走,被告无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本文书还有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