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9日,被告于义乌市江东街道环城南路辅道与南洲路交叉路口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红受伤的损害后果。原告杨**和伤者刘*红系亲戚关系。事故发生后,白**与刘*红达成赔偿协议,白**于2016年10月12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白**欠刘*红交通事故赔偿款20000元,于2017年1月1日前付清,如未付则白**自愿支付30000元款项给杨**……之后,被告未能如期付款。原告认为,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的事实,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9日...(本文书还有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