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曲春辉辩称,我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0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抢救原告驶离现场,已支付医疗费6000.00元。
被告廊坊市分公司辩称,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我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我公司承保登记车牌号:×××号机动车一辆,该车车架号:lsvab4183****9401,发动机号:777974,该车仅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期2018年5月18日11时至2019年5月17日11时。请求法院核实出险车辆是否与我司承保车辆一致,如果不一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司诉请。如果一致,我司认可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被答辩人合理合法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允许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文书还有3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