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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闽02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9-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刘**转给陈**的款项未存在借贷合意(不排除为投资款项),也未对该款项有任何利息约定,一审法院认定陈**向刘**借款1844183元错误。二、陈**和刘**之间就往来款项未做对账和结算,经一审查明,陈**已向刘**支付款项2504304.68元,刘**无需向陈**另外返还款项。三、讼争款项的共同所有权人陈**对于该笔财产的处分意见与刘**截然相反,应尊重陈**的真实意见。

    刘**辩称,一、陈**与刘**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陈**以定期支付利息的实际履行行为明确了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1.虽然本案借贷双方之间未订立借款合同,也无借条、欠条等类似的债权凭证,但考虑双方之间的翁婿关系,未签借款合同及未出具债权凭证也属合情合理,且在刘**与陈**共同家族微信群里陈*娟(陈**长女)确认过...(本文书还有459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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