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杭州阅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畅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12月6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阅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畅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阅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畅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畅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作品存储于案外人杭州作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作客公司)服务器,阅莱公司运营的阅读星平台上出现涉案作品是基于阅莱公司与作客公司的技术开发。2017年6月,阅莱公司与作客公司签订了《移动阅读产品oem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作客公司提供阅读内容,阅莱公司提供“阅读客”移动阅读综合平台,配合作客公司做好技术咨询以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合作期限从2017年6月1日到2018年5月31日。阅莱公司为作客公司开发“阅读客”平台,由作客公司提供内容数据接口,阅读星平台通过接口将作客公司内容基本信息同步到阅读星公共内容信息平台,而后将授权内容信息配置添加到“阅读客”产品中。畅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公证取证处于“阅读客”开发测试期间,由于阅莱公司未能在...(本文书还有5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