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判令紫金银行城西支行赔偿其经济损失61008737.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孔**以其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产向紫金银行城西支行提出贷款申请**房产经评估市值105万元,紫金银行城西支行客户经理xx口头承诺贷款35万元,但并未将合同副本交予孔**,且签署合同时存在反复多次签署和空白合同的情形。直到2016年3月底,孔**才陆续从中介贲海俊和轩宝公司处收到款项312762.5元,孔**归还利息也是按照贲海俊指示汇入孙*的账户。2016年10月,孔**想卖房还清贷款时,才被告知轩宝公司贷款300万元,孔**房产为该300万元贷款抵押担保了105万元。为此,孔**曾向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沙洲派出所报警,但一直未予处理。现孔**认为紫金银行城西支行、轩宝公司以及案外人贲海俊恶意串通,骗取其房产抵押担保105万元,给其造成了...(本文书还有1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