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孟*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9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孟*县法院(2018)冀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房屋给上诉人。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被上诉人丁**的户籍是沧县张官屯乡小马庄村人。一审判决仍然记录丁**住孟*县。这一事实突显审判人员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的错位。2、在本次判决书中,大量引用了2012年马**诉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事实。但是,由于2012年11月28日做出的(2012)孟*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被治州市中级法院2013年3月4日做出的(2013)沧民终字第486号民事裁定撤销,故该案中的事实不能作为本案依据来认定本案事实。况且那一案件的事实并未全部在本次开庭时进行核对、出示、质证。3、上诉人与丁**所写协议中丁**的手印系其本人所摁。庭审时双方均同意对手印进行鉴定。被上诉人同意提供丁**手印的鉴定资料。后来一审审判员说不能做鉴定。故其责任不能由上诉人承担。4、本案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买卖协议。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提供一份证明复印件故意认定为买卖协议,完全是违背客观事实的。二、一审审理程序不当。由于本案争议较大...(本文书还有5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