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鸿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煌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鸿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广州市金煌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鸿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80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28066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6年9月份开始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订购封箱胶、保护膜等包装材料。2018年5月1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原告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货款合共363249元未付。后被告以退货抵消债务,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退货价值21835.2元,在2018年6月14日退货价值52972.8元,在2018年7月4日退货...(本文书还有1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