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日,原、被告及案外人陈*签订《关于新溆高速第四合同段管理承包协议》,约定由原、被告及案外人陈*三人共同承包路桥公司中标新溆高速第四合同段,项目的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比例为:被告49%,陈*24%,原告27%。后原告与被告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财务报表及利润分配表,据以证实其应得前期利润为2884218元,均被被告支*。但被告辩称财务报表还没有做出来,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其单方出具,真实性存疑。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2016年7月21日,原、被告就工程前期利润分配问题进行了结算,形成《唐*应提取利润计算》的结算材料,主要内容为:一、张**往来款及其他未入账收入(张已提取利润计算)张**往来款合计12271738元;二、唐*本期应分配:唐*本期应分配利润金额3206...(本文书还有1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