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金堂支行)与成都凯邦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邦达公司)、四川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诺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饶**对执行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书院街**号**栋**层**号房屋(现为金堂县淮口镇书院街**号**栋**层**号房屋**房屋、285号房屋,以下称案涉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饶**异议称,2009年10月其与圣诺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安置给饶**,并于2013年3月交付饶**使用,饶**多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未果。请求中止执行,解除案涉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为:一、凯邦达公司向农业银行金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92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二、农业银行金堂支行有权对圣诺公司提供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本文书还有2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