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金堂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凯邦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邦达公司)、四川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诺公司)、李**、唐**、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欧炳蓉对执行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书院街**号**栋**层**号房屋(现为金堂县淮口镇书院街**号**栋**层**号房屋和金堂县淮口镇书院333号**栋**层**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炳蓉异议称,2010年11月23日,圣诺公司与欧炳蓉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将案涉房屋安置给欧炳蓉,并于2013年2月交付欧炳蓉使用,欧炳蓉多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未果。请求中止执行,解除案涉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一、凯邦达公司向农业银行金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92万元,并支...(本文书还有2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