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金堂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凯邦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邦达公司)、四川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诺公司)、李**、唐**、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袁**对执行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书院街**号**栋**单元**号、371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异议称,2012年1月14日其与圣诺公司签订《房屋产权置换、收购补偿协议(国有土地)》,约定将案涉房屋安置给袁**,并于2012年3月1日交付袁**使用,袁**多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未果。请求中止执行,解除案涉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凯邦达公司向农业银行金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9...(本文书还有1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