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0日,原告中铁建金桥公司与第三人宇明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10年1月31日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中铁建金桥公司承包渝北区同茂大道东段隧道工程。现双方协商解除原协议,并约定第三人宇明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并赔偿原告500万元前期费用和民工工资及出场费用。上述费用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宇明公司陆续支付了原告部分费用,剩余178万元未支付。
2010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563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原告中铁建金桥公司与被告万**于2010年1月8日签订《隧道工程施工合伙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书》,被告向原告交纳保证金147万元。本院判决,原告中铁建金桥公司与被告万**于201...(本文书还有1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