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隗征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诉称,2018年2月17日16时许,在正阳县××××四超市内,被告冯*无故找茬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腿部受伤,后鉴定为轻伤二级。原告受伤住院治疗40天,花去医疗费30000余元。2018年8月15日,原告腿部伤情被评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6000元。被告冯*仅赔付2000元。现在要求被告冯*赔偿原告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006.16元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辩称,被告认为原告叶**腿伤并非是被告造成,若能证明是被告造成,被告愿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7日16时许,被告冯*在正阳县××杨*村北区肖建华超市内观看原告叶**、冯*阳等人推牌九。因原告叶**酒后不当言语,被告冯*与原告叶**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撕打。在撕扯过程中,被...(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