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区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嘉华鑫城是嘉华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于2005年取得了嘉华鑫城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6年8月20日,嘉华公司(甲方)与徐*(乙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嘉华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嘉华鑫城**幢**单元**号房屋预售给徐*,该房屋建筑面积95.78平方米,成交金额为285850元;徐*在2006年8月20日付款85850元,余款200000元以按揭形式支付;嘉华公司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徐...(本文书还有2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