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区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嘉华鑫城是嘉华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于2005年取得了嘉华鑫城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7年1月7日,嘉华公司(甲方)与钟**、余**(乙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嘉华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嘉华鑫城G-30-4号房屋预售给钟**、余**,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5.02平方米,成交金额为243392元;钟**、余**应在合同订立之日支付53392元,其余房款190000元经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嘉华公司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本文书还有2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