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星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和被上诉人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发回平*法院重审;2.依法判令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因政府主管部门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产权证,星海公司不应承担该违约责任。由于平*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不对已经达到土地核验标准的土地进行合法验收,而非星海公司的原因导致的逾期办证,因此星海公司不应对政府行政机关过错的行政行为导致的逾期办证承担违约责任;二、一审将办证义务全部认定由星海公司承担并判决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至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系错误的。星海公司履行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后,案涉房产...(本文书还有3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