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中山市上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源公司”)与林*、林*、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刘*名下位于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中的房地产一处,并发出搬迁公告拟评估拍卖,现案外人包**以涉案房产为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9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包**、申请执行人上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执行人刘*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林*、林*经本院传唤无故缺席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包**称,贵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上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林*、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依申请执行人上源公司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刘*名下位于中山市××大道中的房地产一处,但以上涉案房地产并非被执行人林*、刘*所有,理由如下:第一,被执行人林*与刘*离婚时,已约定涉案房地产归被执行人刘*所有。涉案房地产的房贷由被执行人刘*每月汇款到被执行人刘*的账号*******,*******,*******,*******,*******;第二,异议人已与被执行人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款,涉案房地产实为异...(本文书还有2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