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那某出具谅解书,因家中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其对被告人王建松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建松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那某的陈述、证人王*1、王*2、李*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谅解书、(驻)公(物)鉴(dna)字(2019)404号鉴定书、(正)公(物证)鉴(法*)字(2019)46号鉴定书、现场处置登记表及伤情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文书还有46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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