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11月19日利息294972元,合计1194972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给付至被告还清欠款为止;2、判令被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对被告明*、杜*上述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明**被告杜*系夫妻关系。被告明**被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24日,被告明**被告杜*因经营周*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被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为其担保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原告于当日通过转账方式将钱打入到被告明*指定银行账户。后于2018年3月15日被告明*、杜**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尚*本金100万元及利息60万元,并...(本文书还有4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