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其和被告的友人系打工的工友,私交不错,其在被告友人的介绍下与被告相*,认识后不久被告友人代被告向其转达了被告家中房屋装修需要资金故有意向其借款的意思,其考虑到被告是本地人,且被告友人也保证被告的人品可靠,故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请求。2016年6月16日,在其要求下,被告向其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其则在收到借条后向被告给付了8万元借款(其中7万元为转账,1万元为取现后现金...(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