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张**无须承担借款利息;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案涉借款不存在利息约定,张**无须偿还借款利息。高*于2017年9月26日、2018年1月24日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张**转账支付19200元、5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且张**已累计还款16551.5元。高*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就案涉借款约定利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诉。
高*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本文书还有2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