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姑孰市政公司)与被告当涂县宇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奥远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路桥公司)、孙**、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姑孰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东部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奥远公司、孙**、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姑孰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200万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截止2018年3月9日已产生利息239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应宇奥远公司请求,分别为该公司在马鞍山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50万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提供担保,并且为当涂县当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发担保公司)与宇奥远公司的450万元担保贷款提供了反担保。2016年7月15日,原告与四被告协商签订《担保还款协议书》,约定:东部路桥公司为原告的代偿款承担清偿责任,宇奥远公司、孙**、王**对该代偿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对四被告还款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四被告在《担保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自2017年5月起,当发担保公司催收贷款,原告分七次共代偿贷款200万元。原告认为,四被告在2016年7月15日签订的《担保还款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6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