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洛阳金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英重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橡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金英重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铁塔橡胶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其不应负担。事实与事由:铁塔橡胶公司向金英重工公司主张权利,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应支持。2012年4月12日至2012年9月14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13份,约定结账方式为磨帐(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余5%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2012年11月2日,铁塔橡胶公司将货物全部交付。因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买卖合同上盖章确认,金英重工公司未通过磨帐方式支付货款,故此时铁塔橡胶公司已经清楚知道磨帐方式无法收...(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