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计*诉被告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原告计*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委托代理人肖**、何**,被告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庭负责人汪立佳和委托代理人谷*、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计*诉称:2014年4月22日11时45分许,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机动车驾驶员徐文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治疗终结后,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计*右下肢自大腿中上段缺失(术后改变)属伤残五级,骨盆多发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属伤残九级,尿道断裂修复术后,遗留轻度狭窄属伤残十级。2014年7月,原告以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为由向当涂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产保险公司)和徐文军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该案经当涂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确定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10000元,此款已给付完毕。2015年4月,原告再次向当涂县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3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