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合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第三人王*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合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阮**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诚公司诉称,(1)在2016年7月前王*在公司仅为临时工,偶尔提供劳动,没有正式劳动关系。(2)王*户籍是陕西省洛南县柏峪寺镇杨*村**号,农民工在户籍地已有住所,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为解决城镇人口住房而设立的初衷。(3)2016年7月经王*的申请将其补录为正式合同工,公司为了给予其更多的保障而给予购买,购买的基数与比例员工很清楚,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在2018年9月提出补缴已过诉讼时效。...(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