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合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第三人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合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阮**,第三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诚公司诉称,(1)在2014年12月前杨**在公司仅为临时工,偶尔提供劳动,没有正式劳动关系。(2)杨**户籍是河南省延津县东屯镇西屯村**号,农民工在户籍地已有住所,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为解决城镇人口住房而设立的初衷。(3)2014年12月经杨**的申请将其录用为正式合同工,公司为了给予其更多的保障而给予购买,购买的基数与比例员工很清楚,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在2018年9月提出补缴已过诉讼时效。综上,被告要求原告为杨**补缴2012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于法无据,应予撤销。请求:撤销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8)****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
被告公积金中心辩称,我中心...(本文书还有3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