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马立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内0502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3月24日22时30分许,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店**楼×××酒吧内,景*、杨*、闫**、索**对酒吧服务员的服务态度不满,与酒吧当班经理于**发生冲突,并动手殴打于**。随后,被告人徐**、马**、裘**(另案处理)、于**(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对杨*、景*等人进行殴打,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杨*、景*受伤后于2016年3月25日到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杨*做头部ct检查及治疗,景*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额部头皮裂伤,顶、枕部头皮裂伤。
2018年4月8日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景*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4月1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被他人打伤,头部瘢痕长度为1.5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马立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赔偿杨*2万元,赔偿景*8万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徐**向公安机关提供张国良、罗*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徐**提供的线索,为侦破案件起到了重大作用,系立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马立军的自然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本案的受、立案情况及被告人徐**、马立军被采...(本文书还有7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