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米*,被告嘉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06年12月1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嘉华鑫城C-14-10号房屋一套出卖给原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证》,如若开发商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付了房价款。但被告直到2007年10月12日才移交了房屋。其后,原告多次要求其办理权证,但被告至今都未交付房权证。现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理大坪正街*...(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