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刘**、陈**、第三人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张**,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庭合法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自2016年5月起一直经*位于顺河××区××路与××交叉口的天天聚农家饭店(又名全来聚饭店)。该饭店用地系被告刘**、陈**从原开封市空间结构标准件厂租赁,后转租给第三人张**原告。2018年天天聚农家饭店被征收,但原告在经*该饭店时建造有彩钢棚268.35平米、景**,并进行了装修,该部分征收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但二被告领取该部分征收补偿款后拒绝向原告支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0738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刘**未...(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