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原告徐*与被告孙*、第三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孙*偿还李**、徐*借款本金759983.18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孙*系李**、徐*前儿媳,徐**系李**、徐*之子。孙*与徐**恋爱期间,分别于2011年8月29日、2011年9月6日向李**、徐*借款共计70万元,用于作为出国留学保证金。孙*成功出国留学后,又于2012年11月12日向李**、徐*借款,用作生活费。李**、徐*委托母连霞通过海外电汇的方式将59983.18元折算成美元汇给孙*。孙*与徐**于2012年6月12日结婚。2014年初孙...(本文书还有2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