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代理人米*,被告嘉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诉称,2006年10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嘉华鑫城B-28/29-7号房屋一套以212144元出卖给原告。该买卖合同约定了该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及逾期付款、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证》,如若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付了房价款,但被告直到2007年...(本文书还有2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