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日,被告人陈*、康红旗因招工被睢县佳鑫人力资源劳务公司安排到睢县状元府邸**楼**房间居住,二人趁房间无人之际将该公司放在客厅内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2100元。后被告人陈*以200元的价格将被盗电脑卖给他人。
另查明,二被告人于2018年9月5日均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的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始至2019年6月12日止。被告人康红旗的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始至2019年7月15日止。)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1、王*2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本文书还有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