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高*、上海成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鑫金山分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及一审被告上海衡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王**是在为中鑫金山分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中鑫金山分公司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中鑫金山分公司、中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中鑫公司承担20%的责任,于法相悖。原审法院认定王**自身承担20%的责任,缺乏依据。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文书还有1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