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银行)与被告徐**、王*、徐**,刘**、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王*、徐**,刘**、李*、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盛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开始,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决原告对被告徐**、王*所有的坐落在本溪市平山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原告对被告徐**、刘**所有的坐落在本溪市平山区**房屋所有权证号:(1)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号**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文书还有2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