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曾本五金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胡**住房公积金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9日,胡**向广州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广州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2002年2月至2017年5月曾本五金公司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并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提交了曾本五金公司商事登记基本信息、《缴费历史明细表》、《历年工资总额明细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等材料。
2018年2月28日,广州公积金中心向曾本五金公司作出穗公积金中心番禺核通字(2018)289号《核查通知书》,要求其对与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胡**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胡**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曾本五金公司如对胡**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该统计表以相关期间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证明的个人收入及《缴费历史明细表》显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本文书还有5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