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2年09月,原告为被告承建四间两层楼房,至2014年5月结束。工程完工后,被告以房屋漏水为由,拖欠建房款13000元(其中隔热层款7000元,院墙款5000元,粉墙款1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000元。
被告张**辩称:1、原告建设的隔热层不合格,严重漏水;2、原告诉称的被告欠工程款不属实,被告不欠原告的任何钱,双方商定每平米170元,总共114000元,已经付了96000元,剩余的直接付给了案外施工人李**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原、被告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建四间两层楼房,建筑面积为595平米,每平米170元,总价按101000元计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即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后**、刷白...(本文书还有1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