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正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正阳服务部)。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彭**于1982年前系正阳县真阳镇甘泉居委会四队居民,1982年因生活所迫迁移到慎水乡台天村董楼居住。因是外来户,其在董楼没有分得土地,之后便常年在县城从事修鞋行业(在正阳县第二建筑公司大门外修鞋),居住在正阳县城北关。2009年8月21日,甘**驾驶豫Q******号客车(该车所有人为姚**)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447km+560m处时,与彭**驾驶的同方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彭**受伤致残,其住院88天,花医疗费31913....(本文书还有2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