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诉被告李**、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停止对冻结原告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一半份额175292.5元的执行,即(2019)湘072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款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系夫妻关系,但二人自2010年起开始分居至今。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李**欠被告冉**462035.95元个人债务,后该案被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8)湘0726执****号]。执行过程中,石门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系被告李**以其妻子名义存入银行而将原告名下的存款予以全部冻结。原告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法**(2019)湘072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原告名下银行存款一半的份额175292.5元执行给被告冉**。原告认...(本文书还有3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