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2012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归还期为2012年8月23日,利息1万元,并约定若被告发生逾期还款情况,以借款总额0.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原告当日向被告转账20万元。2012年3月31日,原告转账5万元,并给了被告1万元现金。2012年4月1日,被告与原告书写了6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款归还期为2012年5月15日,利息1000元,并约定若被告发生逾期还款情况,以借款总额0.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2012年4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归还期为2012年4月6日,并约定若被告发生逾期还款情况,以借款总额0.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三份协议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故涉诉。
诉讼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