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地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第二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雅地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李**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刑事案件与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不属于同一事实,不符合适用“先刑后民”、驳回起诉的法定条件;2.李**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目前公安机关仅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立案侦查,尚无证据证明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3.李**在本案中实施的是中铁十五局第二工程公司的职务行为,虽然在借款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款项是转入了中铁十五局第二工程公司昆明分公司的账户并用于公司项目,其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中铁十五局第二工程公司,故本案应继续审理;4.即便借款被李**转移...(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